我国古代的防火法令,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当时,越王为了检验老百姓肯不肯为自己卖命,有一次曾下令将宫室点着,自己坐在一旁等待老百姓前来救火,但是等了半天,无一人前往。在这种情况下,越王只得下了一道命令:“救火而死的,可以与杀敌而死得到同样的奖赏。”于是,老百姓才有的用防火物质涂抹身体,有的披着用水浸湿的衣服奔走而来,总算把火扑灭了。这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已开始意识到在火攻管理中运用法的威力。其实,春秋战国时期的防火法令还仅仅处在雏形阶段,应当说,到了秦代才逐步完善。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个封建*集权国家。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秦朝的封建制度、法律日臻完善。在这些法律制度中,有关防火内容的法令也得到了发展和加强。当然,这些法令决非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是为了维护统治**的切身利益而建立的。关于这方面的法令条文,仅在《秦律十八种》中,就有以下的记载:
消防栓防盗水报警装置
产品介绍
不改变消防栓外观,直接替换原有100mm出水口闷盖。
通过GPRS/CDMA将报警信息及数据远传给监控中心。主要功能
开盖报警、破坏报警、出水报警、撞倒报警、压力监测。
监测原理当有人在100mm出水口用水,在拧动消防栓防盗水报警装置时,装置中的倾斜开关发生位置偏离并导通,触发报警装置,将报警信息通过GPRS远传至监控中心,实现及时报警。
当有人在65mm出水口用水,出水后消防栓内的水压触发消防栓防盗水报警装置内的微动开关闭合,通过GPRS将报警信息远传至监控中心,实现报警。
消防栓防盗水报警装置配备蓝牙通信功能,实现通过手机APP对其进行无线维护,并且手机APP能够随时查看报警信息,确定消防栓位置。 [5]
防盗水报警装置的拓展应用
消防栓防盗水报警装置还配备433MHz无线通信功能,用来扩展监测消防管道压力。
表井内安装433MHz微功耗测控终端采集管道压力,将压力数据传输至消防栓防盗水报警装置上,再定时通过GPRS传输至集控中心。
我国消防队伍,是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其它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并存的消防保卫力量体系。
1、公安消防队伍。公安消防*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总员额近124657人,实行现役制,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序列,享受中国人民**同等待遇,是中国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主力军。
注:在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地方**采取增加行政公安编制建立非现役公安消防队伍,人员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全国目前共有950多人。
2、地方**专职消防队伍。按照“**投资、多种体制、公开招聘、公安管理”的形式,以合同制用工方式招收专职消防队员,组建地方**专职消防队,约1万多人。
3、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在机场、港口、油田、电厂和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设有专职消防队,全国共有7.6**,主要担负本单位内部的消防保卫任务。
在管理教育正规化建设方面,各地持续开展“五无”创建活动,*管理正规有序;开展“廉政消防”建设,制定并实施公安消防* “四个严禁”,狠抓“两个禁令”专项整治,*事故案件明显减少。
火患整治成效明显,灭火救援无畏向前
面对复杂的消防安全形势和艰巨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广大消防官兵从“三句话”总要求中汲取力量,战胜了一个又一个困难,打赢了一场又一场硬仗。
为深入推进消防管理创新,各地公安消防*推进构筑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加强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推行“网格化”管理、鼓励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管理创新取得了重大进展,基本形成了“**统一**、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全国火灾隐患的整治成效。各地保持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开展消防安全“五大”活动、“清剿火患”战役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世博会、亚运会等系列重大活动消防安保,集中消除了一大批重大隐患。仅“清剿火患”战役中,就检查单位2500多万家,督促整改隐患1.5亿余处,其中重大隐患1.3万余家,重特大火灾事故大幅度下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立防火员,是该市推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社会单位“户籍化”管理采取的创新举措。主要做法是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火灾危险性和员工数量,采取在单位原有职工中选拔或到社会上聘用的方式,选聘1-4名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备较强法律法规意识等,且有2年以上消防工作经历的职工担任专(兼)职防火员,承担起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专(兼)职防火员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下,每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巡查,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火灾隐患查改活动,每月至少组织单位员工开展一次消防知识讲座和安全技能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援演练和疏散逃生演习,并积极参与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救援任务。此外,专(兼)职防火员还需每月专门向消防部门告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为切实“防火于未然”,每名专(兼)职防火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消防部门对各单位防火员的名册档案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跟踪备案,每年定期考核一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实行全程复训或科目再培训,对于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督促单位予以解聘。

1、防火监督管理
对各类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都必须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实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按照《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此外,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也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各种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消防产品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各种消防产品制订了市场准入制度。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内外消防产品都应遵守市场准入制度。中国对消防车、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4类12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制度;对防火门、灭火器等9类53种产品实施型式认可制度;其它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具体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及准入制度的评价工作,四个**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强制检验工作。即: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有关人员应持证上岗。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御灾防患”,各级地方行片长官职责所在,他们为保一方平安,也曾大力推行“火政”。像汉代成都太守廉范,唐代岭南节度使杜预、永州司马柳宗元,宋代的户县知县陈希亮,明代徽州知府何歆等,因大力推行“火政”,造福人民,“民感之”,史家为他们立传,人民为他们建祠立碑,有的古迹至今犹存。清朝的封疆大臣林则徐,每到一地,发生火灾,必到场参加扑救,更为人们称颂。 在宋朝,管理公众事务的消防治理,较**的成就在于诞生了世界上**支由国家建立的城市消防队。这种城市消防队,无论组织形式及其本质,与今天的城市消防队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这支国家消防队创建于北宋开封,完善于南宋临安,到淳佑十二年(1252年)临安已有消防队20隅,7队,总计5100人,有望火楼10座。 中国古代的消防,作为社会治安的一个方面,没有独立分离出来设置专门的机构。从汉代*管理机构的“二千石曹尚书”和京城的“执金吾”开始,均“主水火盗贼”,或“司非常水炎”、“擒讨奸猾”。消防机构同治安机构始终在一起,也就是水火盗贼不分家。这种始终一体的治安消防体制直到社会分工已相当细化的今天,尽管我国的消防治理已有相当独立的管理范围,但就国家体制而言,消防治理同维护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仍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这是中国的一种历史传统。 西汉长安“每街一亭”,设有16个街亭;东汉洛阳城内二十四街,共有24个街亭。这种需内的街亭,又称都亭。唐代京师长安,没有亭,却建有“武候铺”的治安消防组织,分布各个城市和坊里。

消防官兵的答卷同样让党和人民满意。在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泥
石流灾害救援和大连“7·16”、“8·29”特大油罐爆炸火灾事故处置,以及北京、浙江抗击暴雨台风等应急救援中,广大消防官兵赴汤蹈火、舍生忘死,得到了各级党委、**的充分肯定,赢得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
在公共场所装修方面
消防大队在工程竣工时去现场再次巡查,会列出一些整改意见,照办就是了.然后就发一张消防验收审核同意书给建设单位。
1、先填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记住申报单位应为建设单位,而不是施工单位.需要建设单位盖公章,并出示租房协议或购房协议.假如施工单位去办理,只能说是申请.。
2、申报表上所填内容基本为主要建材,如隔墙材料/地面材料/**面材料。
3、需要准备该场所的整体消防验收的图纸复印件(一般在物管处有)。
4、需要准备具体施工的场所的平面布置图,电气图,和消防改造图(若不动消防设施,可以在备注中说明),上述图纸需晒蓝图,并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比如建筑设计院)盖上出图章。
5、当地消防大队会在10个工作日内去现场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若同意,即可开工,不同意,可能要修改装修方案.
我国已经颁布施行消防法律、规章20余部,国家消防规范、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200余部,地方性消防法规6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以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地方性消防法规相配套的消防法规体系。
1、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消防法》正在修订之中。
现行《*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人民共和国*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地方性消防法规。除国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消防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数颁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规。
3、部门规章。公安部先后颁布了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4、消防技术标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接受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即国家标准化管理**)的组织**,下设九个分**,负责制修订和审查各类消防技术标准草案。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标准化技术**审定后,报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或公安部技术监督**批准,作为国家标准(GB)或行业标准(GA)公布施行。现已颁布施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250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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